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07號
TPDV,114,司促,4607,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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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佳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春榕
王婕羚(原名王怡苹

一、債務人黃春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柒拾捌萬伍仟玖
佰肆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黃春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應由債務人王婕羚(原名王怡苹)於保證金額新臺幣陸
仟參佰伍拾萬元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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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