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劉業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智雄
蘇月裡
古詩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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