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66號
TPDV,114,司促,4566,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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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書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覃麗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覃麗麗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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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