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27號
TPDV,114,司促,4527,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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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律

蘇燕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壹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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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100元 蘇律蘇燕川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100元 蘇律蘇燕川 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蘇律邀同債務人蘇燕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9,100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蘇律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
催討未果,債務人蘇燕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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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