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23號
TPDV,114,司促,4523,202504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詩凱


周芳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一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