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69號
TPDV,114,司促,4469,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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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顧靜怡、顧靜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顧靜怡、顧靜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
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重新陳報請求利息之利率,並具狀更正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經約定,週年利率最高應為百分之
十六。本件請求以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
定明顯相違,故有補正必要)。
三、請說明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新臺幣2,618,000如何計算?(
查本件請求金額與所述之原因事實明顯不符,故有陳報之必
要)
四、請就本件主張之事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借
據、匯款單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
明文件)(查本件聲請狀未就主張之原因事實提出任何證據
,故有補正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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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