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34號
TPDV,114,司促,4434,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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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喜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順喜餐飲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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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喜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