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去唄網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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