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12號
TPDV,114,司促,4312,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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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華陳光慧陳光宇、陳光前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子謙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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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