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華、陳光慧、陳光宇、陳光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陳子謙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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