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10號
TPDV,114,司促,4310,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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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昱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牛旻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三、請提出相對人牛旻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
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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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