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誠即宏康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
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證物二設備殘值明細(因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日聲
請狀未有該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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