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00號
TPDV,114,司促,4300,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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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誠宏康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宏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須含負責人
之身分資料,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
二、請提出證物二設備殘值明細(因聲請人民國114年4月1日聲
請狀未有該釋明文件,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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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