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愉庭
潘富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475元 曾愉庭、 潘富珍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2475元 曾愉庭、 潘富珍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475元 曾愉庭、 潘富珍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92475元 曾愉庭、 潘富珍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92475元 曾愉庭、 潘富珍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件:
一、緣債務人曾愉庭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潘富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其中
編號1-4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22,302元整,依就學
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2,47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潘富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