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嘉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嘉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就原告主張「被告承認挪用公款44617元」部份,請重新敘
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
請人聲請狀所附之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7184號判決中,僅
有文字敘述,故有請聲請人補正向相對人請求返還新臺幣44
167元之相關釋明文件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