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36號
TPDV,114,司促,3636,2025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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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建恭(原名陳基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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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