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02號
TPDV,114,司促,3402,202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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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晶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晶晶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
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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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