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33號
TPDV,114,司促,3333,20250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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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韋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
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
  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與相對人簽訂合約,相對人應於聲請人提供服務後支付相
關費用,惟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有服務費用未獲清償,故
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聲請狀提出雙方合約、存證信
函、服務記錄暨繳費記錄(下稱系爭記錄)為證,按雙方合
約內容,聲請人應提供「聯誼排約服務」,相對人並應支付
服務費用;惟查,聲請人提供之服務紀錄即「系爭記錄」表
上僅有楊○○傅○○彭○○人名,此均非相對人姓名,顯然
不能證明聲請人業已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故本院於114年4
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聲請人雖於
114年4月1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僅泛稱系爭紀錄上有「欠一卷」、「男當天取消未約成」
等記載,足徵債務人未給付排約服務費云云。然如前述,系
爭服務紀錄所載之人名均非相對人,聲請人所稱上開文字亦
顯然不能證明已向相對人提供服務。是以,難謂債權人已盡
其釋明債權關係之責,有違督促程序旨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
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
訟經濟之效果,並應兼及保障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其聲
請相對人為給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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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