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77號
TPDV,114,司促,3177,2025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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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政男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
3月20日寄存於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並
於同年3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
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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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