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麗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封秋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具狀陳報事項二「住戶至 中控室領取郵件(本院114年3月7日補正裁定第二項郵政回 執)之系統紀錄」以釋明當事人已領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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