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46號
TPDV,114,司促,2946,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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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揚四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麗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封秋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具狀陳報事項二「住戶至
中控室領取郵件(本院114年3月7日補正裁定第二項郵政回
執)之系統紀錄」以釋明當事人已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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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