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80號
TPDV,114,勞補,180,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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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倚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荺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陳鍶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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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倚彤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