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61號
TPDV,114,勞補,161,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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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又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
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
二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
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又本
件現有卷內證據資料既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所列情形,復觀現有卷內證據資料別無其曾與本件相對
人即被告進行調解之紀錄,是其就本件於起訴前,自應由法
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始符規定。而本件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
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
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
費。其次:
 ㈠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⒈先位聲明:⑴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
在;⑵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聲請人復職之日止,
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5,500元,及自各期應給
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應自114年3月5日起至聲請人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撥4,0
08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⒉備位聲明
:⑴確認相對人於114年3月5日之免職處分為違法。⑵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薪資6,5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⑶相對人應提撥勞工
退休金402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⑷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加班補休工資3萬3,4
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是以,聲請人所為請求之先、備位聲明固為
不同訴訟標的,但該等訴訟標的無從併存,揆諸首開規定及
要旨,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合先敘明。
 ㈡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並回復原告原職,並給付每月薪資6萬5,5
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提繳勞工退休金4,008元,此乃定期
給付涉訟,衡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自114年3月5
日起迄今仍繼續存在,綜觀現有卷內證據資料要無工作之存
續年限,可工作期間實逾5年,則依上述勞動事件法第11條
規定以5年推定存續期間,則以聲請人主張每月薪資6萬5,50
0元及相對人應按月提繳之勞工退休金4,008元計算,聲請人
先位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所得受之利益為417萬480元【
計算式:(65,500元+4,008元)×12月×5年=4,170,480元】,
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或選
擇,不併計其價額,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7
萬480元。
 ㈢備位聲明部分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
確認相對人於114年3月5日之免職處分為違法,顯非基於身
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屬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計1/10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是備位聲明第1項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備位聲明第2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薪資6,549元、備
位聲明第3項係請求相對人提撥勞工退休金402元、備位聲明
第4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加班補
休工資3萬3,477元,是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69萬428元(1,650,000元+6,549元+402元+33,477元=1,690
,428元)。
 ㈣又原告訴之先位、備位聲明間相互競合,屬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417萬480元定之。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417萬48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 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併請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得自行遮 隱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繕本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 證影本,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到院,以合法定程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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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