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58號
TPDV,114,勞補,15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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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謝忠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
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
不成立),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8萬75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7590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但參首揭規定,得暫
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
0元),故應先繳納500元(計算式:1,000-0000=500)裁判
費。
(二)又觀其勞動事件起訴狀中,事實及理由欄列載之請求為8萬1
960元(資遣費2萬3374元、預告期間工資5萬8586元),與
訴之聲明有不一致之情形,且未具體列載原因事實、請求權
基礎及計算式,又未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
揆之首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準此,原告所陳於法顯
有未合,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
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
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
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 寧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原告雖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75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然於事實及理由欄請求之金額為8萬1960元〈資遣費2萬3374元、預告期間工資5萬8586元〉,則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究為何?)。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然後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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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