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29號
TPDV,114,勞補,129,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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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吳怡臻




被 告 鈔快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宥賢
被 告 陳昱凱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
仟參佰陸拾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
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
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
不成立)。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分別為確認僱傭關
係、給付此間工資與法定遲延利息、三節暨生日獎金以及按
月提繳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而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
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工資
新臺幣(下同)8萬6000元、保障2個月年薪17萬2000元、三
節暨生日獎金共4000元、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5256元至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利益,性質屬因定
期給付而涉訟,原告為民國82年間出生,距法定退休年齡逾
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
期間,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額
應核定為635萬5360元(計算式:[8萬6000元+5256元]×12月
×5年+17萬2000元×5年+4000元×5年=635萬5360元);第2項
按月給付工資及保障年薪本息、第3項按年給付三節暨生日
獎金、第4項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亦係因定期給付而
涉訟,其於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除前述635萬5360元,
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計第2項按月給
付工資部分於起訴前之孳息如附表所示60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35萬5968元
(計算式:635萬5360元+608元=635萬5968元)。又上開訴
之聲明第1至4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635萬5968元定之。
復加計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5萬元、業績獎金
25萬8000元,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16萬3968元(計算式:635萬5968
元+30萬8000元+50萬元=716萬39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萬5389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除精
神慰撫金請求外之666萬3968元部分,均合於前開規定,即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即5萬3026元(此部分原應徵7萬9539元,
暫免2/3後為5萬3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
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2363元(計算式:8萬5389
元-5萬3026元=3萬2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金額:新臺幣/紀元:民國)
編號 薪資期間 計算本金 起始日 到期日 孳息金額 1 114年1月份 2萬2194元 (8萬6000元×8/31=2萬2194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3月27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見民事起訴狀第1頁本院收文戳章) 184元 2 114年2月份 8萬6000元 114年2月24日 377元 3 114年3月份 8萬6000元 114年3月24日 47元 合計: 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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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鈔快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