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14年度,5號
TPDV,114,勞聲,5,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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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
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工會解散,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工會之登記證書;最近一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
理事、監事名冊、理事、監事會議記錄暨相對人法定代理
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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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