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人豪
相 對 人 潘筱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
35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司裁
全字第23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扣押裁定,於上開規定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