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4年度,3號
TPDV,114,全聲,3,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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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人豪


相 對 人 潘筱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
35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司裁
全字第23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扣押裁定,於上開規定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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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