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30號
TPDV,114,亡,30,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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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光陽
代 理 人 王誼喬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江滿祝(原名江滿悅)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
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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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