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671號
TPDV,113,重訴,671,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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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被 告 林蕎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請求金額為新台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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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