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蕭丞隆
蕭靜玲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張洪盛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