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3年度,12號
TPDV,113,重家繼訴,12,202504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蕭丞隆
蕭靜玲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張洪盛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