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305號
TPDV,113,訴,6305,2025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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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彥孝
被 告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被 告 曾兆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2萬5,4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4萬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2萬5,4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
人為劉佩真,嗣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變更為李國忠並經其聲
明承受訴訟,有114年3月1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原告第
17屆董事會第2次臨時常務董事會議議事錄(見本院卷第73
至74頁、第77至78頁)可考,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已於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
就該等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6、20、24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
權。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賣天下公司
)於民國112年6月20日邀同被告劉奇霖曾兆軒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立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
下稱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約
定借款期間自同年月21日起至117年6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72
%)加0.5%機動計息(現合計為2.22%),倘遲延還本或付息
,並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賣
天下公司自113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原告並得將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以請求時之利
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迄今被告賣天下公司尚欠本
金282萬5,4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
劉奇霖曾兆軒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賣天下公司對原
告所欠之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 約定書3份、貸款契約書、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 明細查詢單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為證,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 供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 文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民國/新臺幣)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282萬5,473元 自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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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賣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