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857號
TPDV,113,訴,4857,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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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57號
上 訴 人 韓傑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心瑗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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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