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53號
TPDV,113,訴,3653,2025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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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3號
上 訴 人 何小玉
張大慶
張大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硯律師
被上訴人 蔡淑婷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萬0790元(340,000元
×10平方公尺+790元=3,400,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0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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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