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盈餘分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2號
TPDV,113,訴,242,2025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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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黃士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嘉清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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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