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㚬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15時50分在本院
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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