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957號
TPDV,113,監宣,957,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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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劉鳳華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劉徐桂香
關 係 人 劉芙華
徐生妹
徐五妹
徐啟次
徐啟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臺北吳興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0帳戶內,專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後續之生活照
顧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鳳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徐桂香之女
劉徐桂香前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47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劉芙華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下稱系爭裁定),並已開具財產清冊,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與聲請人同住於臺
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所需照顧費用為繼承而來之附表
所示之房地與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屋租金,每月約有新臺
幣(下同)4萬4千多元,然此等租金僅能應付受監護宣告之人一
般生活費所需。又受監護宣告之人現已高齡91歲,且於113年
間因○○○○,行動力更為薄弱,加上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每月尚
需52小時長照服務,已造成子女間負擔,為維持受監護宣告之
人生活所需花費,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准
予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關係人分別陳稱如下:
㈠關係人徐啟發陳稱:為避免不肖房仲及詐騙集團及地政士,利
用當事人及需用現金的情況下,低價出售附表所示不動產,聲
請人尚須查明該地區中古老房買賣的實價登錄價格,作為換取
現金的最低標價等語。 
㈡關係人陳徐五妹、劉徐生妹均稱:同意本件聲請等語。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
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
產。㈡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
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
系爭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照顧費用明細、信義房屋買賣仲
介委任委託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
1至19頁、第51至75頁)。又聲請人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劉芙華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准
予備查在案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無誤
,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劉徐桂香現需人照護,所費金額不
貲,其名下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另有房地4筆,然於111
至112年收入所得分別為0元、1,034元等節,有本院依職權調
劉徐桂香之111、112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29
頁至39頁),恐不足以支應其照護費用,且聲請人就附表所示
不動產權利範圍為3分之1,經與其他共有人一同出售價款為2,
350萬元,遠高於附近相同地段之其他不動產實際登錄成交金
額,此有信義房屋買賣仲介委任委託書、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
錄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5頁、第107頁),足認上開出售
之價格尚非對劉徐桂香不利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
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
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
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是聲請人並應於附表所示不動產處分
後,盡速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地段、地號、建號、門牌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000分之206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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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