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字第30號原 告 林保秋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店碧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婕琳 訴訟代理人 詹苡柔 石文樵 李懿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