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222號
TPDV,113,建,222,202504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昕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泓其企業社即謝作沅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84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

1/1頁


參考資料
昕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