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3年度,142號
TPDV,113,家暫,142,2025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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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許弼程
相 對 人 陳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
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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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