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466號聲 請 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