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414號
TPDV,113,司聲,1414,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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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WEALTH SKY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玫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ROSE HOUSE INTERNATIONAL ENT
ERPRISES LTD.」之記載,應更正為「ROSE HOUSE INTERNATION
AL ENTERPRISES CO., 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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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汶萊商財富天空國際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