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曾奕凱
被 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3,37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73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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