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277號
TPDV,113,勞訴,277,202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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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鄔念庭
王琦涵
周寶銀
李忠翰
被 告 賴慧如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
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為54萬1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4,9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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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