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57號
TPDV,113,保險,57,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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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57號
原 告 陳乙菲(原名陳以文)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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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