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96號
TPDV,113,亡,96,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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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盛家驥

非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失 蹤 人 盛心蟾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盛心蟾聲請變更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
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台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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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