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47號
TPDV,113,亡,47,2025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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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

失 蹤 人 劉李月英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劉李月英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李月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於民國106 年1 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李月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 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
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劉李月英年逾80歲,設籍於臺北○○○○
○○○○○,3年內均未有相關在臺紀錄,經向劉李月英之外甥即
關係人陳志寬確認,陳志寬表示劉李月英患有○○○○情形,且
失蹤多年;劉李月英之子即關係人劉家文亦表示,與劉李
月英分開時尚年幼,無人知其下落等情,是劉李月英多年來
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
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13年
5月29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136005054號函、桃園○○○○○○○○○親
屬及鄰里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台北○○○○○○○○○親屬及鄰里
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3年5月24日移署資字
第1130063198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28日北市社
工字第113310370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5月27日北
市殯儀字第1133006336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
3年5月23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33056771號函、戶籍資料、
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完整矯
正簡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5日北檢力閏113民參
12字第1139077673號函暨公務電話紀錄為憑。
 ㈡又失蹤劉李月英於30年2月27日出生,於99年1月29日經遷
戶政事務所時為未滿80歲之人,失蹤劉李月英行蹤不明
,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
113年8月30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
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
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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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