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鼎博
非訟代理人 黃舜暄律師
複代理 人 温鍇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泰年(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失蹤前戶籍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12)於
民國102年3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陳泰年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弟即失蹤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95年
因故買贓物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同年9月12日發布
通緝,復於同年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於同年6月14日發布通緝,而失蹤至今已逾7年,爰
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5條聲請宣告其死
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緝查
詢系統查詢結果存卷得憑,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出入境
、勞工保險投保、健保就診之資料,及函向各該主管機關查
調殯葬紀錄,及有無至外交部、戶政事務所、交通部公路局
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相關手續與申報財產紀錄,可知失蹤人
於95年3月10日出境,其餘事項均查無紀錄,此有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資訊網站查詢結果、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
險投保查詢結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相關紀錄之覆
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交通部公路局
臺北市區監理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覆函、新北市政府殯
葬管理處覆函、e化健保、勞保局Web IR系統查詢附卷可參
,應信為實,是認失蹤人自95年3月10日失蹤計至102年3月1
0日止已滿7年,並經本院113年度亡字第45號裁定准為死亡
宣告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
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即應
宣告失蹤人死亡,並推定失蹤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即下午12
時為死亡之時,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