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2年度,97號
TPDV,112,輔宣,97,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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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蓮香
非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法扶律師)
應受輔助宣
告 之 人 楊嘉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始得為輔助之宣告,且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準此,鑑定乃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楊嘉祥為輔助宣告,惟本院依聲請人聲請於同年8月10日以北院忠家諧112年度輔宣字第97號函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鑑定楊嘉祥之心神狀態,經該院於同年月22日以長庚院北字第1120850098號函復安排於112年9月13日上午11時30分鑑定;然因聲請人之聲請,本院於同年月4日以北院忠家諧112年度輔宣97字第1129042512號函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取消鑑定,並於同日以北院忠家諧112年度輔宣字第97號函改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鑑定楊嘉祥之心神狀態,經該院於同年12月29日以北市醫仁字第1123080811號函復因聲請人未能完成醫療程序而不予受理;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復於113年1月18日以北院忠家諧112年度輔宣字第97號函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鑑定楊嘉祥之心神狀態,但聲請人遲未協同楊嘉祥至該院接受精神鑑定,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以北院忠家諧112年度輔宣字第97號函限期命聲請人協同楊嘉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接受精神鑑定,聲請人逾期迄今未協同踐行等節,有上開函文、聲請人112年8月4日、112年8月29日、113年1月9日家事陳報狀、本院114年2月11日、同年3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因欠缺當事人協力,致本院無從判斷可否宣告楊嘉祥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後,聲請人如認有對楊嘉祥為輔助宣告之必要,仍可備齊相關證據資料,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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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