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10號
原 告 王宏升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被 告 吳徐梅香
吳松潤
吳韻婕
吳德容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忠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16日宣
判,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