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86號
原 告 SCUDERI JEAN NOEL ROBERT SERGE(中文名:司強)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蔡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SCUDERI JEAN NOEL ROBERT SERGE(中文名:司強)與被
告蘇唯瑄、臉書名稱:SABRINA CHIEN、蕭晴方、郭庭瑄、房慧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 ○○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
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 ○○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