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686號
TPDV,112,訴,4686,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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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86號
原 告 SCUDERI JEAN NOEL ROBERT SERGE(中文名:司強)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蔡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SCUDERI JEAN NOEL ROBERT SERGE(中文名:司強)與被
蘇唯瑄、臉書名稱:SABRINA CHIEN蕭晴方郭庭瑄、房慧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 ○○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
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 ○○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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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