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487號
TPDV,112,訴,4487,202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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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87號
上 訴 人 茱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增
上 訴 人 呂彥
劉家瑞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培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000元(計算式:786,000+2,7
10,000+281,000=3,77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58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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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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