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施竑邑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訴訟代理人 段誠綱律師
張立業律師
黃博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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