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林延聰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林菁
林賢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鶯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4頁至第26頁之全部內容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第14頁至第26頁全部內容,原本並未記載,本
件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