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60號
TPDV,111,重家繼訴,60,202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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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林延聰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林菁



林賢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鶯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4頁至第26頁之全部內容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正本第14頁至第26頁全部內容,原本並未記載,本
件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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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